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标准的贯彻实施,引导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推进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全行业信用氛围,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满足各地对资质等级评定的需要,保证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有偿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蚂蚁、跳蚤、虱子、蜱、螨、白蚁等危害人类健康与环境安全的有害生物以及消毒、保洁服务的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遵循自愿申报、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采用的认证标准为《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
第五条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协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能,负责本办法的颁布,由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
申报资质等级评定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资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5、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由具有国家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出具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申报年度财务状况报表,其中应包括:注册资金、流动资金、全部资产总额、服务收入总额、实现利润、利税总额、技术开发费比率、净资产增长率、资本收益率);
6、申报年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组织结构图、花名册和有关人员证书复印件;
7、由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省市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8、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有关资料;
9、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申报年度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服务客户花名册及客户种类、数量统计表,以及承包合同复印件;
11、办公室和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基本设备和实验室基本没备统计表、工作服等防护设备及监测检查工具清单;
12、灭鼠杀虫药物器械清单和申报年度购买的消毒、杀虫、灭鼠器械药物清单及主要记帐凭证复印件;
13、申报年度培训记录和统计表;
14、申报年度服务效果自我评价和客户的服务效果评价及客户满意率。
第三章 审核评定
第八条 初审
首先交地方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或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确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由地方协会出具初审证明;没有地方协会的,由地方相关部门出具初审证明;也可直接上报。
第九条 预审
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预审。
第十条 终审
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通过预审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综合评审。
1、 资料审核;
2、 实地核查。
第四章 发证和换证
第十一条发布与发证
评定结束后通过协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并向获得等级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颁发《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
1、《资质证》使用“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印章。
2、协会定期对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更新,并提供网上《资质证》真伪查询。
第十二条 复审
《资质证》有效期两年,两年过期不复审者视为无效证件。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在《资质证》到期前三个月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复审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2、已获得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3、同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变更
若有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等情况有变更,应填写《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已获得的《资质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资料(如主管部门批文、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等)。
第十四条 晋级
获得《资质证》两年后的企业,可申请晋级,并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公章);
2、已获得的《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3、同上第七条。
第十五条 注销
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因故关闭的,应当在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协会交回《资质证》,并登记注销。
经查实,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私自转让或违法、违规使用《资质证》的,协会有权宣布撤销其资质资格,并登记注销。
《资质证》过期依旧使用的,协会有权宣布撤消其资质资格,并登记注销。
第五章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由协会颁发的《资质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可在广告、宣传中按有关规定使用,也可在招标等正当商业活动中使用。
第十八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配有资质等级评定内审员,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申请、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监督。协会应组织内审员和申请机构人员的培训。
第十九条 协会及其委托的评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取得《资质证》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现场核查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