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关于卫生杀虫
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产品的应用推荐工作,规范应用推荐产品的评定程序,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是为了引导人们科学合理地使用安全、可靠的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产品,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的生产及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有害生物防制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条 应用推荐产品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定工作由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药械评定的受理机构。
第二章 应用推荐范围
第五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是指在有害生物控制工作中所使用的杀虫(灭鼠)药剂及其器械。
一、卫生杀虫剂包括:悬浮剂、水乳剂、乳油、气雾剂喷射剂、粉剂、烟剂、颗粒剂、膏剂、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剂型。
二、杀虫器械包括:车载大型喷洒设备,手推式、背负式、手持式机动喷雾器,背负式、手持式手动喷雾器,各式烟雾机,粘蟑片、捕蝇笼、灭蚊蝇灯、电蚊蝇拍等;
三、灭鼠药包括:各类母液、药膏、蜡块、饵剂等;
四、灭鼠器械包括:粘鼠板、捕鼠夹、捕鼠笼、电子驱鼠器、鼠饵盒等。
第六条 凡在我国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活动中,所使用的一切国内、外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产品均属本评定范围之列
第七条 .以前推荐过,但已满三年的产品可参加复评。
第三章 应用推荐产品的评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
各单位收到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申请表后,应实事求是地按要求填写,于规定日期前上报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上申报材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均应一式四份。
第九条 初审
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技术资料进行预审,确定受理后,将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通知要求时间,将产品样品送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并交纳应用推荐费。
第十条 专家评定
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产品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格评定。最终结果设为三级:A级(符合应用推荐产品)、B级(需要补充完善材料)、C级(不符合产品推荐标准)。
第十一条 发证
在评定结束的一个月内,向各参评单位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应用推荐产品证书。
第十二条 产品应用推荐
一、将应用推荐产品在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推广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在相关报刊上刊发消息;
三、在《中国有害生物防制网》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在《中国有害生物防制通讯》等相关专业杂志上刊登信息;
五、在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协会年会上进一步宣传应用推荐产品的性能特点等信息;
六、将应用推荐产品及时推荐给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协会会员单位、国内PCO企业。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药品类资料
一、完整的申请表;
二、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
五、产品在两个城市以上的推广应用报告(内容包括:应用起止时间、地点、试用面积、防治对象、使用剂量、考核方法、杀灭效果、安全性评价、经济效益和应用前景等);
六、模拟现场试验报告复印件(如同农药登记资料);
七、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资料(内容包括:企业标准、企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基本情况,以及质量监控措施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认证企业,只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两年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如同农药登记资料,或委托相关质检部门出具报告);
九、产品使用说明;
十、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第十四条 卫生杀虫与灭鼠器械类资料
一、完整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安全性报告复印件(省级以上城市监测机关出具的安全性报告);
五、新研制产品需提供鉴定书,且至少应在市场上使用过三年以上;
六、产品样品1件。
第十五条 申报时需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好,一式四份。
第五章 审查评定
第十六条 评定标准
一、凡国内、外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生产单位,经使用地区爱卫会等主管部门或地方协会、有关技术部门、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后,可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定。
二、药剂产品须获得《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器械产品有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检测合格证明(书);
三、产品有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效果检测报告;
四、国内仿制和创制的新器械应经过成果鉴定,并需取得证号,试用期满两年;
五、产品生产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社会信誉度较高;
六、产品技术先进、低毒高效、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
七、产品在配方、工艺、剂型、药效、适口性与引诱性、安全、使用、价值比等方面较同类产品有所创新;
八、产品已在2个以上地区的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应用,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用户的认可。
第十七条 评定通过后,由专家委员会签发“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产品评定意见书”,经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审核后,向生产单位发放“应用推荐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获得“应用推荐产品证书”的生产单位应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对不能保持原评定条件者将取消其应用推荐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若产品变更了剂型、成分或使用范围等,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各类途径定期向各省、市和社会了解卫生杀虫与灭鼠药械应用推荐产品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专家委员会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中国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
2008年8月18日